电子货币能否解决资金周转难题?

电子货币能否解决资金周转难题?

作者:莫娜莎律师(Mona Shah, Esq.)和赫敏·克鲁姆律师(Hermione Krumm, Esq.

 

中国的监管机构已成功地通过加大对某些外国投资的监督力度,从而阻止货币外流。经济放缓和外汇储备的大量下降也是促使政府采取该行为的诱因。中国的资本管制已经限制了货币的流动:以个人为例,每人每年不得向境外汇款超过5万美元;对公司也有相对应的限制和其他审批流程。

而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央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修订案)》开始施行。该办法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报告人民币5万元(即等值7195美元)及以上的现金交易及外币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汇款[1]。与以往的“20万元” 汇报制相比 ,新政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调整为 “5万元” ,进一步显示了央行监管的决心与力度。

无疑,此项最新的指令为试图将资金转出中国的投资人制造了一层新的壁垒。 春华集团(一家设立在北京和香港的投资公司)的董事长胡祖六博士表示:“当局在资本外流的强大压力下,准备对资本流动施加广泛的限制,标志着近年来逐步实现自由化趋势的逆转。”[2]

资本流出的复杂性不仅仅困扰着中国投资人,其他国家,包括越南和印度,也有对个人资本交易的控制。而这些上述国家,加上韩国、巴西和俄罗斯,恰恰占据了EB-5签证的前6名。虽然韩国、巴西和俄罗斯三国对个人资本交易没有相关控制,但对直接对外投资却进行了管控。与之相比,中国的监管机构虽正在加紧审查力度,但对“”一棒子打死“”所有直接对外投资却顾虑重重。根据现规定,中国企业和家庭仍可在海外投资,尽管比往日要困难很多。而目前的局势也因此促成了复杂的多层投资工具和产品如电子货币(Crytocurrency)的兴起。电子货币的运用使企业家和技术投资人寻求合法的资金外调的替代手段成为可能。

 

什么是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或称加密货币是一种可用作电子支付形式的数字资产。其价值来源于其独特和专门的数字签名及其销售量。该类货币不受集中控制,由分布式账本维护,账本则由被称为“矿工”的相互不信任的各方保存。矿工来自于公众,他们使用自己的电脑来验证和计时交易,然后将交易记入账本并以自己的数字钱包完成收购。该系统的安全性是基于每个矿工都因其隐含的经济刺激和不可逆向交易性而自动拥有积极维护它的想法。[3]

由于这些特性,金融机构不与传统货币一样需遵循金融机构的规则和验证程序,从而大大减少或消除了由使用受信任的第三方的中介服务而产生的交易费用。然而,尽管有经济激励,投资于这些替代货币仍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包括它们被利用在黑市交易中的风险,以及买卖双方对运用假名或匿名交易的需求。监管机构因此很难对使用这些替代货币的交易进行跟踪,但对于用户来说,参与这种对等的(即直接的个人对个人的)融资体系却能够带来极大的便利。[4]

以比特币(Bitcoin)为例。比特币是一种加密货币,用于世界各地的安全和即时性地转移资金。它不由任何银行或政府控制或发行,而是在被其用户管理的开放网络上自由购买和出售。比特币的价值不与任何其他货币的价值挂钩也不受任何货币限制。与股票或财产类似,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需求:其价格是根据在特定时刻想要买入或卖出的人数而实时变动的。一言以蔽之:比特币的开发使众多投资者直接参与全球金融网络成为可能。

虽然比特币目前是最受欢迎的数字货币,但还有许多其他类似的替代货币,例如,以太坊(Ethereum)。 以太坊的概念是2013年由加密货币研究员和程序员Vitalik Buterin提出的。它允许持有者通过智能契约,即部署在以太坊区块链(Blockchain)中的代码脚本,来参与全球计算网络。虽然智能合同仍然是一项非常新的技术,但它们在众多不同领域都能获得广泛地潜在应用,如投票、全球供应链、医疗记录、金融系统以及其他尚未被发现的领域。 以太币和比特币一样,其价值不受任何其他货币的价值限制或与后者挂钩,只取决于公开市场上的买卖。根据在任一时间想要购买或出售的人数,以太币的价格实时变化。以太币也可24小时实时与比特币、美元、欧元、日元和其他货币进行等值交换,通常以 “ETH” 为其缩写。而比特币则缩写为 “BTC” 。

 

电子货币对资金周转难题的解决方案

在中国,比特币可以很容易地转移到当地的比特币银行账户,然后从投资者的数字钱包发送到比特币交易所。在那里,比特币可以在开放的国际市场上以美元出售。之后,该销售的收益可以被自由发送到投资人选择的美国银行账户。这种模式也可被运用到对外汇有类似管制或有很高风险的世界其他地区。在美国,比特币被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定为商品,并由国家税务局作为财产征税。[5] 基于美国对电子货币已有了重要的政策发展,部分电子货币已被认可为转移资金从而投资创造就业的企业的另一合法手段。

虽然电子货币已经拥有法律地位,导致美国移民局在确认没有洗钱等不法行为的基础上,有一定可能性接受比特币作为投资移民资金来源和周转的新方式,电子货币面临的挑战可能来自于银行机构本身。如果银行不批准电子货币如比特币作为合法的来源,希望在EB-5的I-526阶段将资金投入托管的投资人只能放弃这一选择。

毋庸置疑,电子货币周转资金的快捷性,尤其是从广受限制的国家转移资金到外国的便利性,在其诸多优点中是最为突出的。展望未来,电子货币有可能成为全球直接投资周转资金的常用方法。

 

关于作者:

莫娜莎律师(Mona Shah, Esq.)出身于英国,是一名拥有双执照的律师。她在移居纽约之前,曾在英国皇家检察署任职政府检察官。莫娜律师拥有超过22年的执法经验,其中超过19年专注于美国的移民和诉讼法案。由她所创立的莫娜莎事务所代理世界各地的客户,包括个人和具有高知名度的企业客户。莫娜律师连续三年被评选为美国25大投资移民律师,在《国际名人录》内被列为顶尖律师和北美首席律师。她是美国EB-5投资移民行业协会(IIUSA)领导委员会以及政策委员会成员,并为纽约巴鲁克大学商学院的客座教授。

赫敏·克鲁姆律师(Hermione Krumm, Esq.)来自莫娜莎律师事务所,领导该所的中文团队。她擅长处理美国EB-5投资移民以及涉及中国、英国和美国地区的公司法、合并兼购(M&A)、知识产权及外商直接投资(FDI)等领域的法律业务。赫敏律师在办理美国跨国公司雇员签证(L)、条约国投资签证(E)及英国Tier1签证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并从事过驱逐出境案件和诉讼案件。她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律学士学位(获荣誉勋章) , 并于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赫敏讲中文普通话、粤语及英语。


 

[1]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详情请见: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223812/index.html

[2] 翻译自纽约时报2016年11月29日文《中国加强外汇管制》,链接请见:https://www.nytimes.com/2016/11/29/business/economy/china-tightens-controls-on-overseas-use-of-itscurrency.html

[3] 翻译整理自比特币网站,链接请见: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4] 翻译整理自比特币网站,链接请见: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5] 翻译整理自美国国家税务局网站,链接请见: https://www.irs.gov/uac/newsroom/irs-virtual-currency-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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